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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13:37  来源:   作者:  审核人:陈树湘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立德

树人为根本,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淮

阴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

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新生报到日期两周不报到,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作取消入学资格

处理。

第三条 新生如因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实需要本人照顾等原因需延期报到,应及时向所属

二级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由二级学院报学校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但仍在新生报到日期后两周内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

台风、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报到,可在该因素消除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校报到,经核实后可办理

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以学年为单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

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应当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各二级学院将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后报给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

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自

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

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如已取得学籍的按休学办理。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

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经治疗痊愈

的学生须在下学年新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所属二级学院同意,

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处理时须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期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回校后及时补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教务处根据实际注册情况在每年九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年注册。

二、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对于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验、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政治学习以及其他教学计

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

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病、事假和公假,3 天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4 至 14 天,由本人书

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经所属二级学院批准;15 天及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所属二级学

院依次签署意见后,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 节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 30 节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达 45 节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 60 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 80 节及以上者,

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数计算办法详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

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

课程考核。缺课超过课程授课学时 1/3 或平时作业缺交 1/3 者,均予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考核合格(60 分及以上),给

予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学期补考,参加补考仍不合格者应按规定重修,具体办法按照《淮

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因生病、考试时间冲突、因事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具体按照《淮阴师范

学院关于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执行。

旷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注明违纪类型),不予补

考,若经教育表现良好,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该门课程可给予

一次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室留存。退学学生重新

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后,已获得的学分(退学发文日期起 8 年内有效),经学校

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认定办法参见校相关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健

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

校卫生管理科审核,体育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选“体育保健课”修读。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

采用两级记分:即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可获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应注明“保健”字样。

第十九条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及以

上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办法按照《淮阴师范学院辅修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

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

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一学期内考核未通过课程达到或超过 3 学分,或各学期考核未

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 6 学分、且不及格课程门数≥2 门者,应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属二级

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本人及家长。

学生在一学期内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 15 学分,或各学期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

24 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具体办法按照《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帮扶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考查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平均学分绩

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优劣。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公伤,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

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等原因而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与专长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的;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有失公平公正的。

转专业程序和其他要求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被我校录取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

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对应年级间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考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

次学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和其他要求按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学

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修业年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8 年,专科起点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四年。学生修业年限自

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请假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

予休学。

(二)学生本人在不涉及学籍处理的前提下,因正当理由主动提出休学申请者,可予休学。无特殊情

况休学手续一般于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其他时间因特殊情况申请休学需出具相应证明。

(三)学生因病或创业等其他原因休学,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休学审批

表》(因创业提出休学申请的,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四)休学学生发给休学通知,休学日期一般从手续办妥之日算起,休学期限原则上为半年至一年,

因创业需要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在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

离校,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

(五)休学学生的学籍予以保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

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的保留

从应征入伍起至退役后 2 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休学以及因入伍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填写《淮阴

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复学审批表》,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须缴休学证明、本人申请、家庭或本人所在地单位、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本

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等材料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回所属二级学院注册。学

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

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校医院

或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患病或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予复学。

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达到《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留校察看”处分

(含留校察看)以上情节或触犯刑律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后按规定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五)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

相应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后就读专业和年级的标准缴纳。

六、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

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或者

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80 节及以上的;

(五)超过两周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劝其退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须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放入学生档案,并在一周内送

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如已学满一年及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如未学满一年的,只可

开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四)退学决定书生效一周后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务处自动注销其学籍,其所持学生证、校园一

卡通、医疗卡等相关有效证件全部作废。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学生无权在校居住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且

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相关办法办理。

(六)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 3 至 8 年内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

智、体均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

以及《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大三第一学期初向所

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通过总学分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70%及以上,二级学院对其

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证书注册手续随同正常毕业生办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

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按结业离校。

(四)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三十三条 结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如已取得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 90%及以上学分,作结业处理。

(二)应作结业处理但在籍学习时间未超过 8 年的学生,可结业,也可申请重修,修满学分后按规定

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可补授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取得的学分未达结业学分要

求的,可参照第三十五条处理,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也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予换发结业

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

长在校修业时间,一般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大四第一学期)向所属二级学院

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以一个

学期为单位,期满后,允许继续申请延长,但累计在籍修业时间不得超过 8 年。延长修业时间期间,需按

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

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淮师办〔2000〕90 号,2012 年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